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9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74號
- 聲請人
- 許志銘
- 相對人
- 洪文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係僅對本票發票人為之,其餘如本票背書人、保證人等並不適用該條之規定;故本件聲請人請求對背書人鑫聖鐵材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7年度司票字第974號│├──┬───────┬─────────┬───────┬──────────┬────────┬──┤│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6年7月13日 │5,000,000元 │106年9月15日 │106年9月15日 │CH548376 │ │├──┼───────┼─────────┼───────┼──────────┼────────┼──┤│002 │106年7月13日 │5,000,000元 │106年10月30日 │106年10月30日 │CH548377 │ │├──┼───────┼─────────┼───────┼──────────┼────────┼──┤│003 │106年7月13日 │10,000,000元 │106年10月30日 │106年10月30日 │CH548378 │ │├──┼───────┼─────────┼───────┼──────────┼────────┼──┤│004 │106年7月13日 │10,000,000元 │106年10月30日 │106年10月30日 │CH548379 │ │├──┼───────┼─────────┼───────┼──────────┼────────┼──┤│005 │106年7月13日 │10,000,000元 │106年10月20日 │106年10月20日 │CH548381 │ │├──┼───────┼─────────┼───────┼──────────┼────────┼──┤│006 │106年7月13日 │10,000,000元 │106年10月20日 │106年10月20日 │CH548382 │ │├──┼───────┼─────────┼───────┼──────────┼────────┼──┤│007 │106年7月13日 │10,000,000元 │106年10月20日 │106年10月20日 │CH548383 │ │├──┼───────┼─────────┼───────┼──────────┼────────┼──┤│008 │106年7月13日 │5,000,000元 │106年10月20日 │106年10月20日 │CH54838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