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陳皮 陳文正 相 對 人 鈺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哲 相 對 人 李訓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37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陳皮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37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陳文正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256號假扣押裁定,各提供擔保金新台幣20萬元,以本院107年度 存字第377號、378號事件提存在案,並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因兩造於彰化縣溪湖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等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聲請人依上開調解書已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為此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7年度存字第377號、378號提存書、彰化縣溪湖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本院107年度執全字第118號民事執行處通知(皆影本),復經依職權 調閱本院107年度存字第377號、378號提存卷宗,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