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90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90號

聲請人
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枝
相對人
鑫聖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丑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28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參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147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288號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提存事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擔保金。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147號假扣押裁定影本、107年度存字第288號提存書影本、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復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存字第288號提存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