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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9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李美慧
相 對 人
益誠紙管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芝芸即陳亭伶
相 對 人
陳銘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參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為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88,352元。準此,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88,35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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