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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瑞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號

被告
立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百川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複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參加人
振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靖纂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上列參加人及被告就原告泰竣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參加訴訟及駁回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駁回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由

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定有明文。查參加人聲請就原告泰竣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參加訴訟,被告則聲請駁回參加,均未繳納裁判費1,000 元,爰依上開規定,命參加人及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各補繳裁判費1,000 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訴訟參加、駁回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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