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建字第10號 原 告 楊鴛鴦即立威工程行 被 告 陳阿振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複代理人 呂家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零捌拾伍元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八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70,795元及法定利息,嗣就附表二編號4水泥數量 117包部分,變更請求114包,故減縮請求770,330元及法定 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5年6月初,經由訴外人雷慶章介紹,承作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改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兩造約定以實做實算計價。原告已於106年9月間完工,總工程款為1,320,330元,工程項目、各項金額如附表一、二、三所示。 然被告迄今僅支付550,000元,爰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剩餘工程款770,330元等語,並聲明:①被 告應給付原告770,3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②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就附表一編號1至13、編號16至19;附表二編號1、3至14、 17、18,金額合計782,530元部分不爭執。 (二)就附表一編號14、15及附表二編號15、16部分,原告請求數額過高。系爭工程經法院囑託社團法人彰化縣建築師公會進行鑑定,依鑑定報告書所載,全部大工工資應為218,295元 (計算式:89.1大工2,450元=218,295元);小工工資應為126,725元(計算式:68.5小工1,850元=126,725元) 。 (三)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紅磚費用不爭執,然原告主張之全部紅磚數量過多,應以鑑定報告所載數量53235塊計算,故附表 二編號2及附表三編號1合計超過鑑定數量之紅磚應予扣除。且附表一編號12部分紅磚單價為每塊1.8元,然附表二編號2部分紅磚單價卻為2.5元,應全部以每塊1.8元計算等語置辯,並聲明: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於105年6月間經由雷慶章介紹,承作被告所有系爭房屋之改建工程,於105年6月22日動工,於106年9月份完工。 (二)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550,000元。 (三)大工單價以2,450元計算,小工以1,850元計算。 四、兩造爭執事項: (一)原告得請求大工、小工工資為何?(是否包含打除工作?工時各如何為適當?) (二)原告請求附表二編號2及附表三編號1所示紅磚費用10,800元,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得請求大工、小工工資為何? 1.原告主張系爭工程所需大工共計143工(含105年度估價單48工、106年度估價單95工)、小工共計97.5工(含105年度估價單35工、106年度估價單62.5工)(即附表一編號14、15 及附表二編號15、16部分),鑑定報告認僅需大工89.1大工、小工68.5小工,係未將打除及吊料工作列入計算。然伊同意依鑑定報告書所載大、小工數量,加計打除工資差額,計算此部分工資報酬等語,為被告所否認,辯稱否認原告之工人有從事打除工作,應依鑑定報告所載以全部大工89.1工、小工68.5工計算等語。 2.查證人巫俊賢到庭證稱:伊為原告工程行之師傅,有施作系爭工程,工作內容包含打除原有牆壁、安裝吊車、吊料、抹水泥牆壁、疊磚塊等語(見本院卷第174至175頁);證人黃信元亦證稱:伊曾受雇於原告,有施作系爭工程,負責拆除舊有建物、抹牆壁、吊料等語(見本院卷第174至175頁),可認原告主張其除聘請廠商進行系爭工程打除工作外,其工程行之師傅亦有從事打除工作、吊料乙情,乃屬真實,故原告主張小、小工工資應加計打除費用差額,係為可採。而原告就系爭工程打除費用僅列載28,750元(即附表一編號1部 分),然依鑑定結果,系爭工程實際打除工程費用鑑估為105,485元(見鑑定報告書第3頁),其中差額為76,735元(計算式:105,485元-28,750元=76,735元)。又兩造均不爭執大工單價以2,450元;小工單價以1,850元計算,依此,原告得請求工資數額為421,755元(計算式:大工89.12,450元+小工68.51,850元+打除費用76,735元=421,755元)。(二)原告得請求紅磚費用為何? 1.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共使用紅磚54500塊(即附表一編號12部 分49500塊、附表二編號2部分2000塊、附表3編號1部分3000塊,共計54500塊),並非一次購齊,而係依施工需要而途 中增加。由窯廠直接叫磚塊單價為每塊1.8元,但如一車不 到5,000元則須支出車資,並要租借推高機卸貨。從建材行 叫貨,磚塊單價為2.5元,不用額外支出車資及推高機費用 ,且不容易損害紅磚,因附表二編號2部分購買數量較少, 故從建材行購買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原告請求之紅磚數量過多,就附表二編號2及附表3編號1所示紅磚,超過 鑑定報告所載數量53235塊部分不得請求,單價應以每塊1.8元計算等語。 2.然鑑定意見認「原告所提工程費用收支明細表,另追加紅磚數量合計共54500塊,而現場經指定及數量計算後,約共紅 磚數量為53235塊。兩者相差不大,堪稱合理。」(見鑑定 報告書第6頁)。且考量紅磚於運送、搬運、堆砌使用過程 中,必然有部分耗損,故不得以系爭工程完成後建物使用之紅磚數量,計算施工過程所需數量,而原告主張使用紅磚 54500塊,與現場計算數量53235塊,僅差1265塊,堪認原告主張系爭工程需使用54500塊,係屬合理。又原告主張附表 二編號2部分2000塊紅磚,因購買數量較少,故從建材行購 買,單價較高,為每塊2.5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被告不爭執 形式上真正之嘉佑建材行應收帳款對帳單1紙為證(見本院 卷第86頁),堪以採信。是原告請求附表二編號2部分及附 表3編號1部分紅磚費用共計10,800元,係屬可採(計算式:附表二編號2部分5,000元+附表3編號1部分5,800元=10,800元)。 3.綜上,原告得請求工程報酬共計1215,085元(計算式:被告不爭執782,530元+大小工工資421,755元+追加紅磚10,800元=1215,085元),扣除被告已給付550,000元,尚得請求 被告給付665,085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報酬665,0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4月20日 (見本院卷第19頁所附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應予駁回。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宣告,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婷儀 附表一:105年估價單(原告請求項目、數額) ┌──┬──────┬──┬────┬─────┬─────┬──────┐ │編號│品名 │規格│數量 │單價 │金額 │被告抗辯 │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1 │打除 │ │11.5I │2500 │28750 │不爭執 │ ├──┼──────┼──┼────┼─────┼─────┼──────┤ │2 │化糞池 │ │1個 │ │6000 │不爭執 │ ├──┼──────┼──┼────┼─────┼─────┼──────┤ │3 │怪手+破碎 │ │半工 │ │5000 │不爭執 │ ├──┼──────┼──┼────┼─────┼─────┼──────┤ │4 │地板切割 │ │17m │250 │4250 │不爭執 │ ├──┼──────┼──┼────┼─────┼─────┼──────┤ │5 │地板鑽孔 │ │30孔 │450 │13500 │不爭執 │ ├──┼──────┼──┼────┼─────┼─────┼──────┤ │6 │土角 │ │3台 │2500 │7500 │不爭執 │ ├──┼──────┼──┼────┼─────┼─────┼──────┤ │7 │土角拖車 │ │1台 │6000 │6000 │不爭執 │ ├──┼──────┼──┼────┼─────┼─────┼──────┤ │8 │處理廢木材 │ │ │ │3000 │不爭執 │ ├──┼──────┼──┼────┼─────┼─────┼──────┤ │9 │吊料2、3F 紅│ │18000 塊│0.8 │14,400 │不爭執 │ │ │磚、水泥、砂│ │ │ │ │ │ ├──┼──────┼──┼────┼─────┼─────┼──────┤ │10 │太空包 │ │15個 │110 │1650 │不爭執 │ ├──┼──────┼──┼────┼─────┼─────┼──────┤ │11 │吊車 │ │ │ │9500 │不爭執 │ ├──┼──────┼──┼────┼─────┼─────┼──────┤ │12 │紅磚 │ │49500塊 │1.8 │89100 │不爭執 │ ├──┼──────┼──┼────┼─────┼─────┼──────┤ │13 │砌磚工資 │ │49500塊 │4.2 │207900 │不爭執(見本│ │ │ │ │ │ │ │院卷第176頁 │ │ │ │ │ │ │ │) │ ├──┼──────┼──┼────┼─────┼─────┼──────┤ │14 │工資(泥作)│大工│48工 │2500 │120000 │否認 │ ├──┼──────┼──┼────┼─────┼─────┼──────┤ │15 │工資(泥作)│小工│35工 │1900 │66500 │否認 │ ├──┼──────┼──┼────┼─────┼─────┼──────┤ │16 │砂 │ │22㎡ │1200 │26400 │不爭執 │ ├──┼──────┼──┼────┼─────┼─────┼──────┤ │17 │水泥 │ │165 │155 │25575 │不爭執 │ ├──┼──────┼──┼────┼─────┼─────┼──────┤ │18 │過眉 │ │ │ │6480 │不爭執 │ ├──┼──────┼──┼────┼─────┼─────┼──────┤ │19 │粘著劑 │ │12 │350 │4200 │不爭執 │ ├──┴──────┴──┴────┴─────┼─────┼──────┤ │ 合計(新臺幣)│645,705 │459,205元 │ └───────────────────────┴─────┴──────┘ 附表二:106年10月估價單 ┌──┬──────┬──┬────┬─────┬─────┬─────┐ │編號│品名 │規格│數量 │單價 │金額 │被告抗辯 │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1 │地板鑽孔 │ │18孔 │450 │8100 │不爭執 │ ├──┼──────┼──┼────┼─────┼─────┼─────┤ │2 │紅磚 │ │2000塊 │2.5 │5000 │數量及單價│ │ │ │ │ │ │ │過高 │ ├──┼──────┼──┼────┼─────┼─────┼─────┤ │3 │砂 │ │15米 │1200 │18000 │不爭執 │ ├──┼──────┼──┼────┼─────┼─────┼─────┤ │4 │水泥 │ │114 │155 │17670 │不爭執 │ ├──┼──────┼──┼────┼─────┼─────┼─────┤ │5 │鋼管立架 │ │ │ │56000 │不爭執 │ ├──┼──────┼──┼────┼─────┼─────┼─────┤ │6 │鋼筋 │ │ │ │37403 │不爭執 │ ├──┼──────┼──┼────┼─────┼─────┼─────┤ │7 │綁鐵工資 │ │2413k │4.8 │11582 │不爭執 │ ├──┼──────┼──┼────┼─────┼─────┼─────┤ │8 │模板 │ │ │ │101200 │不爭執 │ ├──┼──────┼──┼────┼─────┼─────┼─────┤ │9 │壓送車 │ │ │ │5000 │不爭執 │ ├──┼──────┼──┼────┼─────┼─────┼─────┤ │10 │混凝土 │3000│14㎡ │1750 │24500 │不爭執 │ │ │ │PST │ │ │ │ │ ├──┼──────┼──┼────┼─────┼─────┼─────┤ │11 │防水材 │ │ │ │8020 │不爭執 │ ├──┼──────┼──┼────┼─────┼─────┼─────┤ │12 │粘著劑 │ │15包 │350 │5250 │不爭執 │ ├──┼──────┼──┼────┼─────┼─────┼─────┤ │13 │土角清運 │ │4台 │2500 │10000 │不爭執 │ ├──┼──────┼──┼────┼─────┼─────┼─────┤ │14 │垃圾 │ │1台 │ │5000 │不爭執 │ ├──┼──────┼──┼────┼─────┼─────┼─────┤ │15 │泥作工資 │大工│95工 │2400 │228000 │否認 │ ├──┼──────┼──┼────┼─────┼─────┼─────┤ │16 │泥作工資 │小工│62.5工 │1800 │112500 │否認 │ ├──┼──────┼──┼────┼─────┼─────┼─────┤ │17 │南星防水粉 │ │20盒 │50 │1000 │不爭執 │ ├──┼──────┼──┼────┼─────┼─────┼─────┤ │18 │雜項 │ │ │ │2000 │不爭執 │ ├──┴──────┴──┴────┴─────┼─────┼─────┤ │ 合計(新臺幣)│656,225 │310,725 │ └───────────────────────┴─────┴─────┘ 附表三:106年2月16日追加紅磚 ┌──┬──────┬────┬─────┬───────┬──────┐ │編號│品名 │數量 │單價 │金額(新臺幣)│被告抗辯 │ │ │ │ │(新臺幣)│ │ │ ├──┼──────┼────┼─────┼───────┼──────┤ │1 │紅磚 │3000塊 │1.8 │5,800(含追加 │數量過多 │ │ │ │ │ │補費用400元) │ │ ├──┼──────┼────┼─────┼───────┼──────┤ │2 │砌磚工資 │3000塊 │4.2 │12,600 │不爭執(見本│ │ │ │ │ │ │院卷第176頁 │ │ │ │ │ │ │) │ ├──┴──────┴────┴─────┼───────┼──────┤ │ 合計(新臺幣)│18,400 │12,600 │ ├────────────────────┴───────┴──────┤ │備註: │ │1.原告請求金額:附表一645,705元+附表二656,225元+附表三18,400元=1,320,│ │ 330元 │ │2.被告不爭執金額合計:附表一合計459,205元+附表二合計310,725元+附表三 │ │ 12,600元=782,53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