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彰化縣政府、王惠美、巨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參 加 人 巨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法定代理人 許勝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之參加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萬5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