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潤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儀 被上訴人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而本院第一審判決包含本訴及反訴部分,上訴人自應就對於本訴及反訴提起上訴部分分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2,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79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944,0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