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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號

上訴人
潤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儀
被上訴人
敬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而本院第一審判決包含本訴及反訴部分,上訴人自應就對於本訴及反訴提起上訴部分分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2,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79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944,0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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