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詩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詩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奕昌即奕原動力工程行、摩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2,581元【 計算式:1,446,581+756,000=2,202,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