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號上 訴 人 瑪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琦 上 訴 人 黃宥喬 共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凱倫即鼎昌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金額對於瑪諦實業有限公司、黃宥喬各係新臺幣(下同)568,893元、665,447元,各應徵裁判費9,255元 、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瑪諦實業有限公司、黃宥喬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各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各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