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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號

上訴人
瑪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琦
上訴人
黃宥喬
共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凱倫即鼎昌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金額對於瑪諦實業有限公司、黃宥喬各係新臺幣(下同)568,893元、665,447元,各應徵裁判費9,255元、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瑪諦實業有限公司、黃宥喬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各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各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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