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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鄭家慶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鄭家慶自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上午9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觀諸同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1,235,388元。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協商不成立。聲請人自民國107年9月16日起任職於香林鐵板燒每月薪資約為22,000元,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約為23,599元(房租4,800元、餐費6,000元、勞保費300元、健保費200元、水電費800元、交通費900元、手機電話費599元,及父、母親、未成年女兒之扶養費10,000元)。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亦無汽、機車,另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非強制性保險保單(六份國泰人壽保險保單),保單價值(即解約給付金額)合計為43,040元,此外無其他財產。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且最近3年內無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投資,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薪資證明、存摺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上午9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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