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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謝仁棠
  •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鄭永春、王貴鋒、賴昭銑、翁文祺、王開源、朱潤逢、廖松岳、鍾隆毓、陳鳳龍、林永堅、林維樑、陳順章、洪素惠、蕭淵隆

  • 原告
    張益世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榳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邱漢仁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誌耕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志鴻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魏志斌星展江肇基臺灣中小企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建彰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方若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宜芳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昭雄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耀文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維倫順美有限公司法人元凱企業社法人陳瑋筑慶豐飼料貿易有限公司法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益世 破產管理人 鄭宇航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張榳芸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邱漢仁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代 理 人 張誌耕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陳志鴻 柯懿真 吳坤衛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魏志斌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江肇基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林建彰 陳柏延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代 理 人 方若穎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李宜芳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黃昭雄 債 權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堅 代 理 人 劉耀文 債 權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代 理 人 李維倫 債 權 人 順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章 債 權 人 元凱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洪素惠 代 理 人 陳瑋筑 債 權 人 慶豐飼料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淵隆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破產法第145條、14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具狀本院陳稱已完成分配,並提出相符於分配表之匯款資料在卷可佐,揆諸前段說明,本院自應裁定本件破產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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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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