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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聲請人
張益世
破產管理人
鄭宇航律師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張榳芸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邱漢仁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代理人
張誌耕
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陳志鴻
代理人
柯懿真
代理人
吳坤衛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理人
魏志斌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江肇基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林建彰
代理人
陳柏延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代理人
方若穎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理人
李宜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黃昭雄
債權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堅
代理人
劉耀文
債權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代理人
李維倫
債權人
順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章
債權人
元凱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洪素惠
代理人
陳瑋筑
債權人
慶豐飼料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淵隆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破產法第145條、14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具狀本院陳稱已完成分配,並提出相符於分配表之匯款資料在卷可佐,揆諸前段說明,本院自應裁定本件破產終結。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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