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謝仁棠
- 法定代理人蔡慶年、鄭永春、王貴鋒、賴昭銑、翁文祺、王開源、朱潤逢、廖松岳、鍾隆毓、陳鳳龍、林永堅、林維樑、陳順章、洪素惠、蕭淵隆
- 原告張益世、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榳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邱漢仁、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誌耕、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志鴻、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魏志斌、星展、江肇基、臺灣中小企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建彰、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方若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宜芳、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昭雄、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耀文、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維倫、順美有限公司法人、元凱企業社法人、陳瑋筑、慶豐飼料貿易有限公司法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益世 破產管理人 鄭宇航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張榳芸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邱漢仁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代 理 人 張誌耕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陳志鴻 柯懿真 吳坤衛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魏志斌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江肇基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林建彰 陳柏延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代 理 人 方若穎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李宜芳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黃昭雄 債 權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堅 代 理 人 劉耀文 債 權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代 理 人 李維倫 債 權 人 順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章 債 權 人 元凱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洪素惠 代 理 人 陳瑋筑 債 權 人 慶豐飼料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淵隆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對於前項裁定,不得抗告。」,破產法第145條、14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具狀本院陳稱已完成分配,並提出相符於分配表之匯款資料在卷可佐,揆諸前段說明,本院自應裁定本件破產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文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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