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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陳弘仁

  • 當事人
    張銓祐冠菱建設有限公司顧朝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張銓祐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上訴人  冠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臻 被上訴人  顧朝和(兼顧薛銀表之承受人) 顧朝成(兼顧薛銀表之承受人) 顧美惠(兼顧薛銀表之承受人) 顧晉榕(即顧朝順之承受人) 顧雅芳(即顧朝順之承受人) 顧雅婷(即顧朝順之承受人) 顧安南 顧安國 顧國生 顧國瑋 顧清泉 顧清養 吳顧素碧 陳志銘 陳志雄 顧進添 顧子文 顧黃觀 顧原銘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郭宣儀 被上訴人  顧正權 受告知人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良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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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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