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張銓祐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上訴人 冠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臻 被上訴人 顧朝和 顧朝成 顧美惠 顧晉榕(顧朝順之承受訴訟人) 顧雅芳(顧朝順之承受訴訟人) 顧雅婷(顧朝順之承受訴訟人) 顧安南 顧安國 顧國生 顧國瑋 顧清泉 顧清養 吳顧素碧 陳志銘 陳志雄 顧進添 顧子文 顧黃觀 顧原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宣儀 被上訴人 顧正權 受告知人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良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倩玲 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