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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
    黃倩玲姚銘鴻陳弘仁

  • 當事人
    張銓祐冠菱建設有限公司顧朝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張銓祐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上訴人  冠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臻 被上訴人  顧朝和 顧朝成 顧美惠 顧晉榕(顧朝順之承受訴訟人) 顧雅芳(顧朝順之承受訴訟人) 顧雅婷(顧朝順之承受訴訟人) 顧安南 顧安國 顧國生 顧國瑋 顧清泉 顧清養 吳顧素碧 陳志銘 陳志雄 顧進添 顧子文 顧黃觀 顧原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宣儀 被上訴人  顧正權 受告知人  彰化縣花壇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良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倩玲 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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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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