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4號

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號

聲請人
李金池
關係人
金獅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李金池為金獅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金獅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金獅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獅公司)之清算人,因金獅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伊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本院107年6月15日彰院曜民慧107司司27字第1071000135號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金獅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提出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22號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復經本院調取該清算完結事件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尚無不合,爰指定李金池為金獅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