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號
- 聲請人
- 黃佳裕
上列異議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受命法官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5條定有明文。又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亦有明文。本院105年度小上字第2號事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異議人聲請交付該案法庭錄音光碟,對於本院受命法官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不服,自應提出異議,其為抗告,乃屬有誤,依法視為已提出異議,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被告黃素珍於一審(指本院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小字第139號清償債務)獲勝訴判決,然經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後,本院105年度小上字第2號受命法官不給予被上訴人黃素珍抗辯機會,命令被上訴人不可說話且大聲斥責,自始至終均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代言,被上訴人黃素珍僅與光聯公司簽約,並未與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簽約,光聯公司將債權讓與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未經黃素珍同意,顯然是光聯公司推諉責任,然上訴審竟判決黃素珍敗訴確定,伊聲請交付第一、二審之法庭錄音光碟遭駁回,爰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小上字第2號事件第一、二審法庭錄音光碟,依法應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之。是本院受命法官於107年10月31日就上開聲請事件所為之裁定,自屬法院組織不合法,而有不當,異議意旨雖未指摘及此,然上開裁定既有不當,仍屬無可維持,應認異議有理由,爰由本院撤銷上開裁定。至異議人請求交付第一審(本院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小字第139號)、第二審(本院105年度小上字第2號)法庭錄音光碟有無理由,另由合議庭依法裁定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49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