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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7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7號

聲請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相對人
嘉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鄉

      李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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