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6號原 告 陞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航陸運企業有限公司、陳春根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0,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