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9號
- 原告
- 健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信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崑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16,718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6,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