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9號原 告 吳奕昌即奕原動力工程行 原 告 摩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84,589元(計算式:吳奕昌 即奕原動力工程行請求金額為2,328,589元+摩司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請求金額為7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5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