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9號
- 原告
- 吳奕昌即奕原動力工程行
- 原告
- 摩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淑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亦洵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84,589元(計算式:吳奕昌即奕原動力工程行請求金額為2,328,589元+摩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為7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