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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告
吳奕昌即奕原動力工程行
原告
摩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84,589元(計算式:吳奕昌即奕原動力工程行請求金額為2,328,589元+摩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額為7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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