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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4號
原   告
柏菲得科技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心妍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19,9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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