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約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0號原 告 崇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租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650,8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8,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