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9號
- 原告
- 廣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俊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50,000元(計算式:1臺折床JPB-8526之申請人估計金額700,000元+2臺折床(廠牌SPC)之申請人估計金額250,000元+1臺折床(廠牌晉詰)之申請人估計金額250,000元+堆高機FHD-252之申請人估計金額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