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黃倩玲
  • 法定代理人
    許宏銘

  • 原告
    冠川金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聶韻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18號聲 請 人 冠川金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銘 代 理 人 聶韻秋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間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雖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惟未載明破產財團之 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從核定其價額,請陳報下列事項,供本院據以計算聲請費用: ㈠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 ㈡依破產法第61條規定釋明其對相對人具體債權之性質、數額及相對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 ㈢請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㈣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及其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金額及債權證明)、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計算並繳足聲請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宣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