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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黃倩玲

  • 當事人
    辛添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傑丞生技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9號原   告 辛添旺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傑丞生技有限公司、張家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908,35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9,409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8,909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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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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