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9號
- 原告
- 辛添旺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傑丞生技有限公司、張
家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6,908,35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9,409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8,909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