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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黃倩玲

  • 當事人
    瑞昌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0號原   告 瑞昌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本件民事起訴狀於訴訟標的價額載:「新臺幣5,700,139元」,於訴之聲明載:「新臺幣 5,512,084元」,何者為本件請求金額?若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5,700,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529元, 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12,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55,648元。 二、因民事起訴狀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五、之金額不同,請更正並附更正後民事起訴狀一式二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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