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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5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告
瑞昌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本件民事起訴狀於訴訟標的價額載:「新臺幣5,700,139元」,於訴之聲明載:「新臺幣5,512,084元」,何者為本件請求金額?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00,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529元,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12,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648元。

二、因民事起訴狀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五、之金額不同,請更正並附更正後民事起訴狀一式二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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