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82號
- 原告
- 金水淨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淑媛
原告因請求給付加盟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進榕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40,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7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