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盟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82號原 告 金水淨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媛 原告因請求給付加盟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進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40,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7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