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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告
長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仁權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享針織機械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7

1,61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6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1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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