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04號
- 原告
-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施輝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翰
- 訴訟代理人
- 張永逸
- 被告
- 嘉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聰鄉
- 被告
- 李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參照)。核本件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803,278元,應徵裁判費用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