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傳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碧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湸湸自助洗衣即蔡雅婷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1,618元,應徵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訴字第102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湸湸自助洗衣即蔡雅婷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1,618元,應徵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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