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黃倩玲

  • 當事人
    蕭世洪蕭世倫蔡淑真正大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35號原   告 蕭世洪 被   告 蕭世倫 被   告 蔡淑真 被   告 正大造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溫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8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8,918元, 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王宣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