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70號
- 上訴人
- 黃美切
- 被上訴人
- 游明耀
- 被上訴人
- 游景城
- 被上訴人
- 游景成
- 被上訴人
- 游景銚
- 被上訴人
- 游本和
- 被上訴人
- 游瀅如
- 被上訴人
- 鈺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宜
- 被上訴人
- 游景濃
游張玉滿
游景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100元(計算式:23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700元=20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