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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70號

確認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姚銘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70號

上訴人
黃美切
被上訴人
游明耀
被上訴人
游景城
被上訴人
游景成
被上訴人
游景銚
被上訴人
游本和
被上訴人
游瀅如
被上訴人
鈺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宜
被上訴人
游景濃

      游張玉滿

      游景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100元(計算式:23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700元=20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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