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45號
- 原告
- 金水淨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淑媛
- 被告
- 洪進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盟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加盟合約書契約第16條約定:「如因本合約涉訟,雙方合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