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9號
- 原告
- 陳朝惠(洪麗雲不得代收)
- 被告
- 仁森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麗雲(陳朝惠不得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4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0,6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