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1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范坤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47號

原告
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水
訴訟代理人
白丞堯律師
被告
丞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昺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玖萬零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提出新臺幣參佰陸拾玖萬零陸佰陸拾柒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8月起陸續向原告訂購原紙數批,原告依約履行完畢並檢附發票請款,被告因此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藉以清償貨款,並以附表所示發票日為清償日期。詎該等支票均因存款不足而未獲兌現,屢經催討,仍未置理,爰依買賣關係請求給付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90,6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原告前揭主張,提出訂貨及出貨相關資料、統一發票、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卷6至42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屬實。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分別明文。據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前述買賣價金,自有理由。

五、另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有規定。原告主張被告應於附表所示發票日(均起訴前)清償該等貨款,故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107年3月9日)之翌日即107年3月10日(卷4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有所據。

六、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90,667元,及自107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由理由,應予准許。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相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付款人      │   備  註     │
│    │(年月日)│ (新臺幣) │          │                │              │
├──┼─────┼──────┼─────┼────────┼───────┤
│ 1  │106.11.28 │  444,200   │BU000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          │員林分行        │              │
├──┼─────┼──────┼─────┼────────┼───────┤
│ 2  │106.11.15 │   82,229   │BU0000000 │同上            │              │
├──┼─────┼──────┼─────┼────────┼───────┤
│ 3  │106.11.21 │  587,000   │BU0000000 │同上            │              │
├──┼─────┼──────┼─────┼────────┼───────┤
│ 4  │107.1.9   │  535,400   │BU0000000 │同上            │              │
├──┼─────┼──────┼─────┼────────┼───────┤
│ 5  │106.12.12 │  170,200   │BU0000000 │同上            │              │
├──┼─────┼──────┼─────┼────────┼───────┤
│ 6  │106.11.15 │   85,413   │BU0000000 │同上            │              │
├──┼─────┼──────┼─────┼────────┼───────┤
│ 7  │106.12.12 │  490,425   │BU0000000 │同上            │              │
├──┼─────┼──────┼─────┼────────┼───────┤
│ 8  │107.1.3   │  647,900   │BU0000000 │同上            │              │
├──┼─────┼──────┼─────┼────────┼───────┤
│ 9  │107.1.12  │  647,900   │BU0000000 │同上            │              │
├──┴─────┼──────┼─────┼────────┼───────┤
│           合計 │3,690,667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