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6號 原 告 林宏吉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被 告 威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立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通知證人何宗霖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