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9號
- 原告
- 旭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永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成群傑
- 訴訟代理人
- 嚴天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泰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2項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之聲明第2項變更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559元,與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後,核定為新台幣679,8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380元,扣除已繳新台幣6,500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台幣88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