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陳弘仁
- 法定代理人成群傑
- 原告旭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9號 原 告 旭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永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成群傑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泰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2項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之聲明第2項變更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559元,與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後, 核定為新台幣679,8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380元,扣除已繳新台幣6,500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台幣88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之聲明第2項 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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