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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9號

原告
旭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永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成群傑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泰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2項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之聲明第2項變更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559元,與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後,核定為新台幣679,8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380元,扣除已繳新台幣6,500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台幣88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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