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6號上 訴 人 保旺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氏香 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璋釔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9,378元 ,應徵裁判費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對命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