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5號

原告
王姿雯
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律師
被告
賴再義
被告
順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姿妍
被告
沈美華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鄭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603號公共危險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