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5號
- 原告
- 王姿雯
- 訴訟代理人
- 林尚瑜律師
- 被告
- 賴再義
- 被告
- 順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姿妍
- 被告
- 沈美華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鄭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603號公共危險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