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5號
- 原告
- 王姿雯
- 訴訟代理人
- 林尚瑜律師
- 被告
- 賴再義
- 被告
- 順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賴姿妍
- 被告
- 沈美華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鄭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犯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603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