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5號 原 告 王姿雯 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律師 被 告 賴再義 順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姿妍 被 告 沈美華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鄭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犯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 年度交上易字第603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