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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5號

原告
王姿雯
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律師
被告
賴再義
被告
順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姿妍
被告
沈美華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鄭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犯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603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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