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3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詠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華祥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瑤村間因107年度訴字第735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