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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3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鍾孟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3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詠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華祥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瑤村間因107年度訴字第735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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