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39號 原 告 和鑫資源回收商行即吳燕雀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黃則瑜律師 被 告 博展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佳加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許視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