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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81號
上訴人
原   告
柏菲得科技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心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倫工業有限公司等人之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719,92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6,4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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