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81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柏菲得科技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心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倫工業有限公司等人之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719,927元,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86,4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