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7號上 訴 人 尚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建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1,87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