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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歐家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7號

上訴人
尚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建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1,87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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