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興冷凍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幀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99,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