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9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9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東興冷凍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幀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99,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