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2號
- 原告
- 吳松文
- 訴訟代理人
- 鄧雲奎律師
- 被告
- 呂峻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求為確認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84/1000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上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之判決。其既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自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至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因與確認抵押權不存在部分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自不宜割裂由不同之法院管轄。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