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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32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2號

原告
吳松文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被告
呂峻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求為確認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84/1000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上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之判決。其既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自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至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因與確認抵押權不存在部分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自不宜割裂由不同之法院管轄。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32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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