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淑卿 代 理 人 劉惠利律師 相 對 人 亞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桂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6號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提起訴訟,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參見起訴狀所載,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信賴登記而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請准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院核閱聲請意旨所指之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6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就起訴狀所載,係據買賣不動產之法律關係請求,即訴訟標的係基於債權關係,核與第一段揭示之條文要件不符,本院應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