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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聲字第3號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3號

聲請人
黃淑卿
相對人
亞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桂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所列「聲請人代理人劉惠利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所列「聲請人代理人劉惠利律師」係屬誤列,應予更正刪除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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