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淑卿 相 對 人 亞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桂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6號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所列「聲請人代理人劉惠利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所列「聲請人代理人劉惠利律師」係屬誤列,應予更正刪除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