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聲字第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黃淑卿
- 相對人
- 亞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桂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所列「聲請人代理人劉惠利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當事人欄所列「聲請人代理人劉惠利律師」係屬誤列,應予更正刪除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