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訴人
黃鈺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8,760元,上訴人受敗訴判決,並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6,878,760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103,668元。另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1,83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