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李言孫
- 法定代理人黃明玲
- 上訴人陳宣翰
- 被上訴人林文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陳宣翰 光明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玲 被上訴人 林文祥 吳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上訴人僅具狀聲明上訴, 而未依前開規定表明,復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 補正、附上與對造人數相同數量之繕本,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逾期未為補正,駁回上訴。又倘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全部不服,則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3,301元(計算式:4,921,144元+202,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7,680元;如非全部上訴,上訴人應自行核算,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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